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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师大教工字〔2014〕5号 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协会组织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10-0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曲阜师范大学

教职工协会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和推进学校教职工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协会,是由学校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并申请,经校工会批准成立的校内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教职工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协会应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提高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教职工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协会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职工协会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教职工2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各项条款,可以申请成立协会。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协会,两校区均可设置,但在同一个校区只设置一个。

第七条  教职工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二)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

(三)有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参与,会员一般在20人以上;

(四)各协会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特长和不同层次的需求;

(五)每年至少组织1次与协会相关的活动。

第八条  教职工协会的申请

(一)由拟成立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协会成立申请表》、《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协会负责人登记表》,同时提交协会的章程、会员名单等材料;

(二)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协会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并备案;

(三)协会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  协会变更名称时,应到校工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校工会申请注销:

(一)经会员大会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注销的;

(二)由拟注销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协会注销申请表》,由工会统一下发注销公告;

第十一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工会将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的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管理混乱,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

(四)协会负责人未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协会一年内未进行正常活动。

第三章  会员与组织

第十二条  会员加入协会条件:

(一)凡承认协会章程、具备协会相关专业知识的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三)服从协会的统一领导,履行会员的义务;

(四)热心协会的工作并能积极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第十三条  教职工协会领导成员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二)认真组织开展协会各项活动,定期向该协会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三)能够调动会员积极性,不断稳定和扩大队伍,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四)协会领导成员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上报学校工会批准。

(五)协会领导成员更换时应及时与校工会联系,新的领导成员需经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上报学校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教职工协会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

(二)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等,设置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

第十七条  协会成立伊始,领导机构成员可以自荐或举荐的形式产生,半年后应通过会员选举形式确认。一般每三年换届一次,领导机构成员可以连任。

第四章  活动与经费

第十八条  各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计划开展活动,协会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需提前预告,保证公开透明。也可以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重大庆典活动等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各协会根据各自特点和情况,兼顾普及和专业两个方面开展活动,以适应广大教职工不同需求。教职工协会举行全校性的重大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填写《曲阜大学教职工协会活动申请表》,报校工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协会活动经费:

(一)各协会可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会费。如收取会费,应制定会费管理办法。会费应由协会专人管理,并经协会负责人签字报销。各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二)校工会委托协会面向全校教职工开展的活动,或参加省、市级以上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校工会给予全额经费支持。协会受邀自愿参加省、市级以上的各类活动,所需经费自筹;

(三)校工会支持各协会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将根据其活动内容、人员规模及活动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四)各协会组织活动产生的费用,属校工会支持范围内的,由协会负责人签字,校工会审核,按财务制度要求报销;

(五)各协会开展活动可以向社会募集资金,获取资助;

(六)协会活动经费应指定专人管理,并经协会负责人签字报销。经费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衡,定期向协会成员公布收支情况,校工会对协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在校工会正式注册的协会,需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2周内,向校工会递交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活动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每年秋季学期末放假前对各协会进行评估和考核,各协会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一)协会自行组织以及配合学校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等;

(二)受学校委托参加校外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情况;

(三)协会活动实际成效,包括宣传海报、展板、新闻稿件、图片、声像资料等;

(四)经费(自筹资金、校工会拨款)使用情况报表;

(五)本年度老会员名单及新发展会员的名单。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依据协会报送的参加评估和考核的材料及平时考核记录,对于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予以合格登记;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4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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