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教职工的医疗负担,遵照国家医疗改革精神,依据属地最新医疗改革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对现行校字〔2007〕104号及校字〔2011〕68号文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提高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每个教职工当年门诊(指特殊疾病)和住院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由过去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指实报数)。单个医疗年度内,医疗费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报销60%,在职人员报销50%。
二、降低住院费起报标准
住院费起报标准调整如下:
在职教职工:由原来的校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调整为校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退休退职职工:由原来的校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调整为校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
三、降低特殊疾病年度起报标准
特殊疾病年度起报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600元。
四、提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由原来的一级医院30元、二级医院40元、三级医院50元,调整为一级医院40元、二级医院50元、三级医院60元。
五、提高住院费报销比例
住院费报销比例调整为:起报标准以上,最高报销限额以下规定范围之内的住院费用,校医院报销比例为在职教职工90%、退休教职工95%;在地方指定医院住院,规定范围之内的住院费最低报销比例为在职教职工85%、退休退职教职工90%。随着住院费额度的增加,报销比例也相应增加,即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详细情况见附表。
六、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
根据山东省政府文件精神,将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急性重症脑梗死、血友病、甲亢等疾病列为大病救助范围,规定范围内(符合报销条件、最高报销限额之内)的住院费报销比例为95%。
七、优化医疗费审签程序,加快报销速度
单次住院费用额度在5万元之内的报销材料,由校医院负责审签,不需会签,1-2周内报销。单次住院费用额度大于5万元的报销材料由学校医疗费审签小组组织会签,每两个月报销一次。因病住院的教职工出院后,及时将报销材料送交校医院院长办公室。特殊疾病报销时间不变,仍为一年两次报销,具体定为6月底和12月底。
八、校医院药品零差价销售
校医院的药品(中草药除外)实行零差价销售,进一步减轻教职工的医疗负担。
本次修订未涉及到的条款仍按原来办法执行。
附表: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及退职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元)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退休及退职职工报销比例(%) 指定医院 非指定医院 指定医院 非指定医院 |
起报标准—5000 85 65 90 70 5001—50000 88 68 92 72 50001—100000 90 70 93 73 100001—150000 92 72 94 74 200001—300000 95 75 95 75 >300000 50 30 60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