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审理,并转交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校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委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增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审理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案,落实提案承办单位。
(三)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对提案办理不符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五)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组织先进单位及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 提案的提出
提案人、附议人均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需由一位代表提出,另有二位以上(含二位)代表附议才能成立,并需亲自签名。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
第七条 提案的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上书写或打印,允许另附页补充。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四)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表达清楚,符合规范。
(五)提案人及附议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六)每件提案一式两份。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合格提案。可予立案,亦可作为意见建议处理。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路线、政策以及贯彻上级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2.有关学校师德与学风建设及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4.有关学校后勤服务、财务管理、教职工工作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问题;
5.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
(二)有下列情况者为不合格提案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2.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案不符实的提案;
4.涉及代表自身或其他个别人的具体问题;
5.不符合提案格式要求的提案。
第九条 提案征集时间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提案,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为一般性的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主席团会议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第十条 提案人将填好的提案表交各分工会,由各分工会初审合乎提案要求后,统一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一条 审核。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的内容要求和格式要求,分析研究所收到的提案是否合格,将合格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将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审核合格的提案中分析研究可以立案的提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予以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且无法创造条件解决的提案,不予立案。立案提案需经学校领导审阅,由教代会主席团审定。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布置落实提案办理工作。提案表由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指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二)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
(三)提案答复要做到有案必答,用词准确,建议使用“已建议”、“已落实”、“已规划”、“已列入计划”等用语,避免以“见某某号提案”、“按学校计划办”、“按领导指示办”等用语简单答复。
(四)承办单位必须在接受提案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确因提案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客观上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但是不能因此而终止提案的办复。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工作,汇总办理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大会作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广大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和建议,随时都可以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意见、建议表》,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达。提交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也应该考虑“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有比较具体的建议内容。
第十七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批转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包括未能立案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转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