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工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省妇联决定对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评选表彰。根据省妇联《关于评选表彰山东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通知》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一、 推荐名额
推荐评选山东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个人)各1个。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女性人数应占成员的 60% 以上,领导班子至少有一名女性。
2.全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奋进新征程。
3.全体成员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自”精神,创先争优、团结协作,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关注妇女发展,组织发动妇女发展经济、创业就业、参与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关爱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为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提供有效保障和服务。
5.曾获得“山东省教育系统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荣誉称号。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2.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围绕“国之大者”,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基层一线敬业爱岗、创造新业绩,在参与“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科技创新巾帼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立足本职,作风扎实,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熟练掌握本岗位职业技能,业绩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胸怀大局,热心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为体现评选活动的先进性、广泛性和群众性重点向基层和教学一线女性倾斜,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处级单位和县处级干部分别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5.曾获得“山东省教育系统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荣誉称号。
三、评选及报送要求
1.各分工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落实评选程序、优中选优,真正把政治坚定、实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2.请分工会于 2023年7月6日前将先进集体(个人)推荐审批表包含主要事迹不超过 1500 字(事迹材料真实、客观、扎实、严谨)由单位党组织审核盖章后电子版(单位+先进集体或个人)发送至邮箱:qsdgh413@163.com。
校工会(妇委会)
2023年6月26日
山东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docx
山东省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