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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16-06-1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规范再生育审批工作,对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夫妻,依据申请条款,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规定如下:

一、  符合《条例》第二十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6张);

2.级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1. 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6张);

2. 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三)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1. 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6张);

2. 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 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4. 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 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 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6张);

   2. 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4. 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 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 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6张);

   2. 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

   3. 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4. 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 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 和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意见进行认定。

二、   涉外(港、澳、台)婚姻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与外国人结婚长期居住在国内的,执行我省生育政策。

1. 户口簿(户籍证明);

2. 外国人一方提供县(市、区)以上对港、澳、台办公室和外国人所在国家驻华大使馆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 我省居民一方提供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4. 符合我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在国内定居两年内累计超过十八个月的,计算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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